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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转签劳动合同,可否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3/2/2011 10:43:12 AM
  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合同续订至2009年6月30日。
  在第二份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前,A公司为了规避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于是要求王某与A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另一家单位B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点评: 
  1、王某能否要求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A公司与王某第一份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跨越了07年与08年,因此,双方应当计算为已签订了一次的劳动合同。 
  而A公司与王某在08年7月1日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已经符合了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的条件(关于续签二次劳动合同的次数,有部分地方有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地区认定应当连续签订三次以上)。 
  所以,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与王某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王某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A公司与B公司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A公司与B公司虽然属于不同的签约主体,但应当认定为一个用工主体,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B公司应当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同样,王某照旧可以向B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采用的方式层出不穷。虽然至今,国家仍然未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对规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方式的合法性进行定性,但从部分地区所公布的法律意见文件来看,对这种规避行为是持着否定的态度的,如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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