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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与劳动关系终止

发布时间:1/11/2010 1:00:00 PM
 案例:
孙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25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某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 孙某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某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其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某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25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孙某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某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工作。
那么,企业破产了以后,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吗?员工的劳动关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身合同吗?
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不是铁饭碗,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 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孙某无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以后,孙某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孙某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孙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提醒:
由本案可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正确看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不是铁饭碗,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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