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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制中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5/15/2010 10:00:17 AM

 

案例:
A公司原为一家信托、证券混业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国家要求信托、证券必须分业经营,因此A公司就将其原有的四个下属证券业务部,包括资产和人员分离出去;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吸收其他股东的股份组建了证券经纪公司B。其原有四个营业部均有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有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各家营业部经A公司授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均在当地录用有员工多名,员工的招退工手续均由证券营业部办理,工资、福利、社保均由营业部负担,员工的日常考核均由营业部进行。
在变动期间,各证券营业部所属员工正常工作,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继续履行。在组建证券公司B时,A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员工发出了岗位介绍通知,变更劳动合同签约主体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及签订新劳动合同的通知。对此,原证券营业部的李某向B公司提出,由于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原来的证券营业部已经不存在了。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过错不在劳动者一方,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在公司转制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公司转制,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吗?
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的hr:在公司转制中应该正确的处理好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处理相关事宜。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由于A公司分立成A公司和B公司,因此,A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员工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可,而无需解除原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李某向B公司提出:“由于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原来的证券营业部已经不存在了。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且过错不在劳动者一方,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投资主体和名称发生变化,不能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其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提醒:
对于本案,最关键的是要弄清何为“客观情况”。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不等于没有一个认定的标准,根据司法实践来看,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中的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发生自然灾害或企业事故,产品销售情况,企业转型暂无其岗位,企业资金紧缺必须降薪,企业调整生产任务,企业迁移地址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
本案还有另外一个焦点,李某可能担心的是以前的工作年限无法被新公司认可。其实这一点也不用怕。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在公司完成转制后,如果B公司和小李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该按照其进入证券营业部的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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