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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兼职员工?

发布时间:9/4/2013 12:00:00 AM
【案例】
刘某是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刘某又在其他公司找了一份兼职财务工作,每月只要请两天假去兼职单位工作,就可以得到一笔额外收入。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公司的人事经理黄某知道了,黄某认为:公司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职尽责为公司工作。刘某每月请假两天为其他公司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公司遂向刘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刘某自收到通知10日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公司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10天后,刘某没有向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知识点】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观点】
本案中刘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公司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刘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公司适用 "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核实,并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员工兼职,就不具有适用该条款的事实基础。
  第二,确定员工具有兼职行为,并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考虑,"严重后果"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劳动者兼职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
  第三,存在兼职行为,但用人单位无法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进行证明时,可以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
  正如本案中公司的做法一样,可以给劳动者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在该期限内提交停止兼职工作的证明,如果在限期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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