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
发布时间:9/5/2013 4:56:41 PM
【基本案情】
刘某,大学毕业后被某贸易公司录用,职位是销售人员。新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告诉员工,公司录用员工后,将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由于贸易型公司的销售人员流动大,在试用期期间,公司将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员工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公司将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期间,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销售人员,基本工资1800元,提成和个人销售业绩挂钩。然而,刘某工作两个月后,连续两周没有达成公司的销售业绩目标,公司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刘某解除合同。结合本案例分析,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合同合法吗?
【知识点解析】
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是有必要的。
【本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公司并未与刘某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