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10/16/2013 3:36:07 PM
【基本案情】
2012年,中介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安排王某等10人到产、销、研一体化公司的生产线做IPQC(品质检验员)。派遣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等人第1个月领到工资1200元,低于本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王某询问中介公司,中介公司答复王某等人,试用期是公司的考察期,在此期间,员工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中介公司派遣人员不是正式员工。王某咨询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告知他们,即使是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1500元。结合本案例分析,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是否合法?
【知识点】
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是有必要的。
【本案评析】
中介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试用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合法的。公司的作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条款,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前提仍是应不违反劳动法。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另外,根据“同工同酬”的要求,中介公司的派遣人员的工资也应该参照同岗岗位的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进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