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考核末位者,如此调岗降薪合法吗?
发布时间:10/16/2013 12:00:00 AM
周小姐在某信贷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有约定周小姐是做信贷销售工作的。公司有一项特别的规定:销售人员在年度考评总成绩倒数第一(列入末位者),将被公司安排做行政助理,月薪当然成倍减少。这一规定是经过公司高层会议专门决定并写入公司制度之中。几年来的执行中,所有的年考核末位者均顾及脸面而自动辞职,根本没有人肯做行政助理。显然,公司对末位者调岗又降薪成了逼其自动辞职的一种手段。周小姐在去年的考评中,总成绩是倒数第二,周小姐对自己今年考核“前景”非常担忧。请问,公司的这项制度规定合法吗?
案例解析:
该公司以制度形式规定“年度考核未位者,调岗又降薪”是否有效,应从2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三个重要程序:一要应当经“两会”(工会和职代会)讨论;二要协商确定;三是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若如周小姐所言,公司的这项制度只是由高层领导会议决定,这在程序上明显违法。 二是被调岗降薪的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约定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如果有约定,单位单方调岗、降薪是违约行为。周小姐当初与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周小姐“做信贷销售工作”,除非周小姐有不胜任本职工作情形,否则如果公司单方擅自对周小姐调岗是一种违约行为,周小姐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