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6/3/2008 3:49:44 PM 地区:北京
京劳社医发[2008]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11号)和《关于下发〈关于实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和〈关于实施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7〕95号),经研究,现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婴幼儿(包括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可在90日内由家长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二、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