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10/10/2012 12:00:00 AM 地区:福建
闽价服〔2012〕37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决定对《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1〕352号)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该中心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由我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对相关项目收费标准予以适当下调,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由每人每月20元下调为15元。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管和整理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和核定工龄,代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代办技术等级鉴定申报,办理政审、代办退休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等。
(二)单纯档案托管服务费:由每人每月10元下调为5元。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留原有身份、职称、原有已确认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政策规定的接续手续,以及档案保管、材料归整、出具档案内的相关证明等。对持有《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予以免收。
二、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应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三、以上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服务价格,收费单位可以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到我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满如需继续执行须重新申报。《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1〕35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