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专区 |  用户登录 |  联系我们 |  企业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行业资讯-政策法规

海南省关于开展城镇从业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3)

发布时间:3/20/2013 11:26:19 AM    地区:海南

 

琼人社发〔201358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城镇从业人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疾病范围
(一)急性白血病(骨髓移植);
(二)肝、肾移植。
二、申报程序
(一)本省就诊
1. 因重大疾病在本省定点医院就诊患者,由定点治疗医院提出规范化治疗方案和预估医疗费用,填写《重大疾病报销审批表》,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 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二)外省就诊
1. 因重大疾病,需转外省治疗或因工作、长期居住在外省的重大疾病患者,应填写《重大疾病异地就医报销审批表》,并提供转诊手续所需材料及病历复印件,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 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三、待遇标准
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参保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纳入重大疾病报销范围。
因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在移植手术费结算当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剩余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给予支付,最高可支付24万元。
四、费用结算
(一)在本省就诊的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按年度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单独建账,按项目后付制结算,不列入定点医院的定额预算额度。
(二)在外省就诊的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再凭有关票据、证明材料,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319

版权所有:北京金智技术人才交流中心    技术支持:融智育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23640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21030